体育馆安全管理制度
2023-09-14 发布:[体育馆]张冲

体育馆安全保卫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体育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信息安全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体育馆馆长对场馆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是体育馆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副馆长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各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工作落于实处。

第二条 各部门主管和班组领班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对值班人员和馆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做到每日有检查并形成记录,及时整改并上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三条 保安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进馆人员及物品进行排查,按时对馆内进行巡视检查,遇突发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场馆服务、保洁人员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和异常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管、中控室、保安报告,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车辆、轮滑、宠物进馆。

第六条 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体育馆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电话:82323519

校保卫处报警电话:82322110 、82321007


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加强我馆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单位领导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消防工作“四个能力”建设: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2、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条  全馆员工都要树立防火意识,认真执行防火规定。

第二章  预防火灾

第四条  全馆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器材等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准损坏、圈压、堵塞或移作它用。

第五条  使用、存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体育馆是师生员工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大门畅通;举行大型集会和演出时,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批报手续,谁主办谁负责;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七条  修建和改建重点防火部位时,应严格遵守消防规范,动工前需将施工方案报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审批,建成后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严禁个人私自在楼道、教室、办公室等场所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

第九条  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公共厕所等地焚烧废纸杂物。

第三章  重点防火部位

第十条  对重点防火部位和重点防火工程的要求:

(一)做到“四有”: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制度及防火预案、有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

(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在保卫处设立安全科,负责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器材购置及发放、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馆建立义务消防队,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建立义务消防队,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训练和其它消防工作。

第五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四条  关于消防安全的表彰和处罚:

(一)各级人员在执行和落实防火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年终由馆内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呈报馆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责任规章制度,而导致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在馆内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损坏消防设施、圈压消火栓等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体育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列》、《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党政部门、各科研部门、各教辅部门及与校外单位联合组织、承办的,在体育馆内举办的,人数较多(室内人数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重要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处)是校园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应在大型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请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审批,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交党委保卫部(处)备案并提交安全许可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由校内多个部门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提前召开工作协调会,与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协商安全管理事宜。

第八条  主(承)办单位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党委保卫部(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场地基本情况。包括场地安全容量、消防器材及应急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停车场地、临建设施、音响设备等涉及场地安全的情况;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包括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人员进出场及疏散措施、应对突发情况措施、车辆停放和疏导措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入场票证管理、场地布置示意图等内容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如临设搭建合同、外租音响设备合同、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票证样本、电消检报告)。

第九条  体育馆应在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对活动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向主(承)办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党委保卫部(处)应给予安全许可:

(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六)已获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七)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主(承)单位应在活动举行3个工作日前重新填报《审批表》。

第十二条  已经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党委保卫部(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承)办单位。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保卫部(处)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并请专业机构对消防、电器设备、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党委保卫部(处)、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党委保卫部(处)安全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主(承)办单位北京市和学校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学校场所,应当将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通畅;  

(四)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应急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参与活动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停放场所,并做好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六)制定常备安全和应急预案,并在与主(承)办单位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主(承)办单位在活动现场是否严格按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执行,监督落实好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按相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三)检查大型活动场所的各类器材、设施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四)检查主(承)办单位发售的入场票和工作证是否超出场地的核定容量;

(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置现场一般治安应急事件;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党委保卫部(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必要时可责令主(承)办单位中止活动;  

(七)若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党委保卫部(处)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公安机关上报,不得迟、漏、误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主(承)办单位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导致活动停办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主(承)办单位自身承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承)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体育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体育馆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体育馆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净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会员身体健康,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体育馆要做到有禁烟标志,有投诉电话;有宣传培训记录;开展控烟检查,有检查记录。无烟具,广告。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三条  体育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运动场馆、观众席看台、卫生间、楼道等)禁止吸烟。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服从劝阻。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如不服从劝阻,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吸烟者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众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吸烟引起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人可监督投诉在场馆内吸烟的人员,投诉电话:82323519。

第八条  体育馆加强落实禁烟控烟工作,强化宣传教育,以预防为主,营造无烟体育健身环境。

第九条 本条例由体育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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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安全管理制度
2023-09-14     发布:[体育馆]张冲

体育馆安全保卫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确保体育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信息安全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体育馆馆长对场馆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是体育馆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副馆长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各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工作落于实处。

第二条 各部门主管和班组领班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对值班人员和馆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做到每日有检查并形成记录,及时整改并上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三条 保安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进馆人员及物品进行排查,按时对馆内进行巡视检查,遇突发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场馆服务、保洁人员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和异常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管、中控室、保安报告,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车辆、轮滑、宠物进馆。

第六条 遇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体育馆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电话:82323519

校保卫处报警电话:82322110 、82321007


体育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加强我馆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单位领导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落实消防工作“四个能力”建设: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2、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第三条  全馆员工都要树立防火意识,认真执行防火规定。

第二章  预防火灾

第四条  全馆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器材等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准损坏、圈压、堵塞或移作它用。

第五条  使用、存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体育馆是师生员工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大门畅通;举行大型集会和演出时,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批报手续,谁主办谁负责;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七条  修建和改建重点防火部位时,应严格遵守消防规范,动工前需将施工方案报保卫处和公安部门审批,建成后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严禁个人私自在楼道、教室、办公室等场所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

第九条  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公共厕所等地焚烧废纸杂物。

第三章  重点防火部位

第十条  对重点防火部位和重点防火工程的要求:

(一)做到“四有”: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制度及防火预案、有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

(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在保卫处设立安全科,负责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器材购置及发放、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馆建立义务消防队,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位建立义务消防队,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训练和其它消防工作。

第五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四条  关于消防安全的表彰和处罚:

(一)各级人员在执行和落实防火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年终由馆内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呈报馆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不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责任规章制度,而导致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在馆内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损坏消防设施、圈压消火栓等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体育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列》、《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各党政部门、各科研部门、各教辅部门及与校外单位联合组织、承办的,在体育馆内举办的,人数较多(室内人数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首脑等警卫对象或其他重要人物出席的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党委保卫部(处)是校园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进行安全许可、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应在大型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请该单位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审批,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交党委保卫部(处)备案并提交安全许可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由校内多个部门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提前召开工作协调会,与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协商安全管理事宜。

第八条  主(承)办单位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党委保卫部(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场地基本情况。包括场地安全容量、消防器材及应急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停车场地、临建设施、音响设备等涉及场地安全的情况;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包括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人员进出场及疏散措施、应对突发情况措施、车辆停放和疏导措施、消防设施、医疗救护、入场票证管理、场地布置示意图等内容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如临设搭建合同、外租音响设备合同、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票证样本、电消检报告)。

第九条  体育馆应在接受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对活动场地安全设施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向主(承)办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党委保卫部(处)应给予安全许可:

(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要求;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学校名誉、校园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影响国家和校内其他重大活动;

(六)已获主管校领导和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批准;

(七)不严重妨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主(承)单位应在活动举行3个工作日前重新填报《审批表》。

第十二条  已经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党委保卫部(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承)办单位。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确保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保卫部(处)申请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密度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并请专业机构对消防、电器设备、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党委保卫部(处)、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党委保卫部(处)安全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主(承)办单位北京市和学校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校外单位承租学校场所,应当将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合同条款之一;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的通畅;  

(四)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应急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参与活动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停放场所,并做好车辆停放交通疏导等工作; 

(六)制定常备安全和应急预案,并在与主(承)办单位协商活动场所使用事宜时提供该预案供其参考。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主(承)办单位在活动现场是否严格按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执行,监督落实好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按相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三)检查大型活动场所的各类器材、设施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协助;

(四)检查主(承)办单位发售的入场票和工作证是否超出场地的核定容量;

(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置现场一般治安应急事件;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党委保卫部(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必要时可责令主(承)办单位中止活动;  

(七)若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件,党委保卫部(处)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公安机关上报,不得迟、漏、误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主(承)办单位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导致活动停办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主(承)办单位自身承担,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承)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体育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体育馆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体育馆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净化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会员身体健康,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体育馆要做到有禁烟标志,有投诉电话;有宣传培训记录;开展控烟检查,有检查记录。无烟具,广告。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三条  体育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运动场馆、观众席看台、卫生间、楼道等)禁止吸烟。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服从劝阻。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如不服从劝阻,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吸烟者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众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吸烟引起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人可监督投诉在场馆内吸烟的人员,投诉电话:82323519。

第八条  体育馆加强落实禁烟控烟工作,强化宣传教育,以预防为主,营造无烟体育健身环境。

第九条 本条例由体育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